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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部机关部门及工作人员限时办结制度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1日 09:22:03    浏览量:


第一条 为推进校部机关作风建设,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办事质量和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到部门办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部门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依法依规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的办事规范。各部门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一)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对于服务对象提出的一般性事项,能当日办结的应当日办结,当日不能办结的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不能办理的事项要及时说明情况。对于需要协同其他部门办理或需两个以上部门会同办理的事项,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结。因故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原由,并告知何时办理。

(二)需由部门提交学校研究的事项,一般在学校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经学校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一般在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对会议议定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不能办结的,应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四)各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五)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况不复杂的,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再延长30日。但仍不能办结的由信访办报学校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招标、审计、鉴定、评审、调查、公示等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制定办理事项时限表,明确服务对象、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在办公场所和本部门网页上公布。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按要求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八条 因部门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服务对象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服务对象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相应责任由受理部门承担。

第十条 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部门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