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校部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规范服务、及时高效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1.首问责任制度是指在办公场所、业务柜台和公务处理过程中,首问责任人负责给予办事或咨询的教职工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使之最为迅速、简便地得到满意服务的工作制度。
校内师生或校外人员来访(来电)办事、咨询时,被询问到或受理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负首问责任。
2.不论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需办理的事项与首问责任人是否有关,首问责任人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不是本人或本部门负责的工作,应明确告知主责人员或主责部门。
3.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需办理的事项属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耐心解答,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做到当场答复。
4.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承办的事项,应主动引荐到本部门负责该事项的工作人员处办理;若工作人员不在或责任人一时不明确,首问责任人应代为接收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或帮助来访(来电)者与承办人取得联系,明确后续办理事项。
5.接听来电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按照规定予以办理或转告相关科室及时办理。
6.服务对象需解决的事项如涉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办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负责做好联络、协调工作,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
7.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机关工作“主辅岗”制度。若负责办理的工作人员均不在岗,首接人应及时与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并将有关具体事宜交待清楚;若无法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应做好记录,并尽早转交办理。
8.若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业务内容比较复杂,应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并予以准确答复;确因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能解释的问题,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不能故意推诿。
9.对基层的请示报告要实行“一次清”,即对请示报告材料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要一次性讲清楚,对需要补充完善的申报材料必须一次性指出。
10.在接待来访师生员工过程中,若出现推诿扯皮、故意刁难或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的问题,来访人员可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投诉,学校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