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省、市委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调整交纳党费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我校从2006年6月起,交纳党费基数由原来的工资前两项之和(税后)调整为:在工资前两项之和(税后)中扣除前两项之和中含有的公积金金额,其差额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基数。
对个别党组织上交党费不足额等问题,应按标准从今年1月起补齐。
如有异议,请电话咨询党委组织部(5166411)。
附:交纳党费金额举例说明
特此通知。
党委组织部
2006年6月1日
附:交纳党费金额举例说明
一、计算公式
交纳党费基数= 工资前两项之和-应缴税额-前两项之和中含有的公积金金额(前两项之和中的8%)
二、举例说明
1.某党员工资前两项之和为947.00元,计算方法如下:
947-860=87(应上税金额)
87×5%=4(应交税额)
947×8%=75.8(前两项之和中含有的公积金金额)
947-4-75.8=867(交纳党费基数)
867×2%=17(交纳党费金额)
2.某党员工资前两项之和为1568.00元,计算方法如下
1568-860=708(应上税额)
708=500+208(分两段计算,前500按5%计算应缴税额,后208
按10%计算应缴税额)
500×5%=25
208×10%=20.8
25+20.8=45.8(应缴税额)
1568×8%=125(前两项之和中含有的公积金金额)
1568-45.8-125=1397(交纳党费基数)
1397×2%=28(交纳党费金额)
三、交纳党费的比例
交纳党费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